公共停车服务规范
- 发布日期 : 2013-04-08 共阅 1500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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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以及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提供公共停车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的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向公众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库)按照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定执行。临时提供公共停车服务的场所参照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JGJ 100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DB 31/T 298 - 2003 停车诱导系统
DGJ 08 - 7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DGJ 08 - 60 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定
JTJ 004 - 2005 公共停车场(库)信息联网通用技术要求
JTJ 005 - 2005 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技术要求
JTJ 006 - 2005 道路停车自动计时收费仪表(咪表)技术规范
JTJ 010 - 2006 公共停车场(库)服务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公共停车服务
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向公众提供的机动车停放服务。
3.2 附加服务
由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方自主决定的,基本服务以外旨在更好满足驾驶员及车辆停放需求的相关服务。
3.3 服务人员
公共停车场(库)的现场工作人员或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工作人员。
3.4 协管员
道路停车场的现场工作人员。
3.5 停车引导
公共停车场(库)引导车辆进入停车泊位的行为。
3.6 停车诱导系统
以多级信息发布屏为载体,提供停车场(库)的位置、空满状态等信息,指引驾驶员停车的系统。
3.7 星级评定
政府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公共停车场(库)的技术装备、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水准进行综合评分,确定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星级。
3.8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方
受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按委托合同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的单位。
4 公共停车场(库)
4.1 基本要求
4.1.1 经营者资质
4.1.1.1停车场(库)经营者应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从事停车经营业务。
4.1.1.2经营多个停车场(库)的经营者,应对所经营的各停车场(库)分别备案。
4.1.2 经营场地
4.1.2.1停车场(库)建设应符合DG¬J08-7和DGJ08-60规定。
4.1.2.2停车场(库)位置、进出口设置、泊位平面布局应经审核批准并验收合格。
4.1.2.3停车场(库)地面应坚实平整。
4.1.3 设施设备
4.1.3.1 交通信号
停车场(库)应配置符合GB5768规定的交通信号设施设备,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安全路栏、回光镜及管理人员使用的器材等。
4.1.3.2 信息联网
停车场(库)应配置符合JTJ 004-2005规定的信息联网设施设备。
4.1.3.3 消防
停车场(库)应配置符合GB 50067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
4.1.3.4 排水
停车场(库)应配置符合JGJ 100规定的排水设施设备。
4.1.3.5 通风
停车场(库)应配置符合JGJ 100规定的通风设施设备。
4.1.3.6 照明
停车场(库)应配置符合JGJ 100规定的照明设施设备。
4.1.3.7 电子计时收费
停车场(库)宜配置符合JTJ 005-2005规定的电子计时收费系统,并宜兼容公共交通卡付费。
4.1.3.8 安全监控
停车场(库)宜配置安全监控系统,包括摄像头、时滞录像机、画面处理器、电视监控器等。
4.1.3.9 辅助停车
停车场(库)宜配置减速垫、挡车器、护角、路锥、防撞柱、轮廓标、道钉等辅助停车设施。
4.1.3.10 机械停车
机械式停车设备应符合相关规定。
4.1.4 运行维护
停车场(库)经营者应经常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正常运行。
4.1.5 服务人员
4.1.5.1 培训
服务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机械式停车场(库)服务人员还应进行本场(库)机械停车设备操作培训。
4.1.5.2 工作要求
服务人员应佩带服务牌证、仪表整洁、操作规范、用语文明,宜统一着装。
4.1.6 管理制度
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顾客服务、投诉受理、设施设备维护、车辆停放、车辆进出、收费票据、安全、消防、应急处理、卫生保洁、业务统计、业务培训等管理制度。
4.2 基本服务
4.2.1 告示
4.2.1.1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将《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收费标准在入口处醒目位置公示,将交通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物价管理部门监督电话、本场(库)服务投诉电话等在收费处公示。
4.2.1.2停车场(库)经营者宜公示服务承诺、服务项目及服务流程。
4.2.2 服务标志
停车场(库)经营者应根据本场(库)情况配备符合JTJ010-2006规定的服务标志。
4.2.3 车辆进场
车辆进场(库)时,服务人员应做到:
a) 制止无号牌或有效移动证明的车辆,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等不符合停放要求的车辆,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它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
b) 观察车辆是否有漏水、漏油等情况,提醒驾驶员关好门窗、随身携带贵重物品;
c) 发放停车凭证,记录车型、号牌、进入场(库)时间及其他有关内容。
4.2.4 车辆停放
4.2.4.1 服务人员应维护停车秩序,指挥车辆在泊位内有序停放。
4.2.4.2 服务人员在指挥停车时手势应规范。规范的指挥车辆手势见附录A。
4.2.4.3 机械式停车场(库)经营者应根据本场(库)设备性能要求配备服务人员指挥停车。
4.2.5 车辆出场
车辆出场(库)时,服务人员应做到:
a) 核对并回收停车凭证,记录车辆驶离场(库)时间;
b) 发现出场车辆或驾驶员有可疑情况时,应暂缓放行,核对有关情况。
4.2.6 停车收费
4.2.6.1 停车场(库)经营者应按管理部门核定的停车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税务发票。
4.2.6.2 停车场(库)经营者应以文字或图示等明示收费处位置,并在收费处悬挂标志,接受公共交通卡付费的应悬挂相应标志。收费处宜设置在车辆出场(库)通道旁边。
4.2.7 安全管理
4.2.7.1 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安排专人通过安全监控系统或现场巡视检查车辆停放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 1 h。
4.2.7.2 服务人员发现下列情况应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 停放车辆窗、门未关,车辆可疑移动,无主车辆,车辆被损、被盗等情况;
―― 异味、设施设备可疑移动、可疑物品等情况;
―― 电线破损、漏电,水管、排污管破损、漏水等情况
4.2.7.3 发生场内车辆碰擦等交通事故,服务人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4.2.7.4 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等情况,服务人员应及时报警,并向上级报告。
4.2.7.5 服务人员应制止在场(库)内使用明火等危及消防安全和在通道内停放车辆、堆放物品等危及通行安全的行为。
4.2.8 应急处理
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制定完善的消防、防汛、场(库)内交通堵塞后交通组织等应急处理预案,并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发生紧急情况时,服务人员应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4.2.9 卫生保洁
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在场(库)内设置废物箱,及时清洁场地和标志、标牌等服务设施设备。
4.3 附加服务
4.3.1 停车引导
停车场(库)经营者宜提供停车引导服务。场(库)外的停车引导系统应准确提供本场(库)的地理位置、泊位空满等信息,纳入区域停车诱导系统的公共停车场(库)应配备符合DB31/T298-2003规定的设施设备。 场(库)内的停车引导系统应准确提供本场(库)内车位位置、使用状态。
4.3.2 通讯、广播
停车场(库)经营者宜提供公共电话、无线信号接入等通讯服务和广播找人、背景音乐等广播服务。
4.3.3 环境卫生
停车场(库)经营者宜提供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应及时清洁和定期消毒。
4.3.4 无障碍设施
停车场(库)经营者宜设置残疾人专用泊位、专用通道、残疾人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4.3.5 双语服务
服务人员能使用外语进行停车服务,配备中、外文并用的服务标志及设施设备的使用说明。
4.3.6 车辆清洗
停车场(库)经营者宜提供车辆清洗服务。
4.4 星级评定
停车场(库)经营者宜参加公共停车场(库)星级评定。
5 道路停车场
5.1 基本要求
5.1.1 协管单位资质
协管单位应由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三年以上停车业务管理经验,有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5.1.2 场地
道路停车场的停车区域应经政府管理部门依法确定。
5.1.3 设施设备
5.1.3.1 标志、标线
道路停车场的交通标志、标线应符合GB5768的规定。
5.1.3.2 电子仪表收费设备
道路停车场配置的电子仪表收费设备应符合JTJ 006规定,并应在设备上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
5.1.4 运行维护
协管单位应关注道路停车场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发现设施设备故障、缺损,应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5.1.5 协管员
5.1.5.1 培训
协管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岗位业务知识等,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1.5.2 工作要求
协管员应做到:
―― 统一着装,佩带服务牌证,仪表整洁,操作规范,用语文明;
―― 对违反道路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
―― 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电子仪表收费设备,发现设备损坏和故障及时报修;
―― 协助管理部门进行执法取证。
5.1.6 管理制度
协管单位应建立健全顾客服务、投诉受理、设施设备维护、车辆停放、车辆进出、收费票据、安全、应急处理、卫生保洁、业务统计、业务培训等管理制度。
5.2 基本服务
5.2.1 告示
协管单位应将《道路停车场停车规则》、收费标准、交通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物价管理部门监督电话等在醒目位置公示。
5.2.2 车辆进场
车辆进场时,协管员应做到:
a) 制止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它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
b) 观察车辆是否有漏水、漏油等情况,提醒驾驶员关好门窗,随身携带贵重物品;
c) 记录车型、号牌、始停时间及其他有关内容。
5.2.3 车辆停放
5.2.3.1协管员应维护停车秩序,指挥车辆在泊位内有序停放。
5.2.3.2协管员在指挥停车时手势应规范。规范的指挥手势见附录A。
5.2.4 车辆出场
车辆出场时,协管员应做到:
a) 记录离场时间;
b) 发现出场车辆或驾驶员有可疑情况时,应核对有关情况,做好有关记录。
5.2.5 停车收费
5.2.5.1 协管单位应按规定的停车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统一的财政收据。
5.2.5.2 协管单位应根据管理部门的要求采用电子仪表方法或人工方法收费。
5.2.6 安全管理
5.2.6.1协管员应巡视检查车辆停放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0.5小时。
5.2.6.2协管员发现下列情况应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 停放车辆窗、门未关,车辆可疑移动,无主车辆,车辆被损、被盗等情况;
―― 设备可疑移动、可疑物品等情况。
5.2.6.3发生场内车辆碰擦等交通事故,协管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5.2.6.4 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等情况,协管员应及时报警,并向上级报告。
5.2.7 应急处理
协管单位应制定完善的交通管制、场内发生交通事故等应急处理预案,并对协管员进行培训。发生紧急情况时,协管员应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5.2.8 卫生保洁
协管单位应及时清洁电子仪表收费设备、标志、标牌等服务设施设备。
6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6.1 基本要求
6.1.1 系统运行方资质
系统运行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6.1.2 设施设备
系统的设施设备包括信息采集设施设备,信息传输设施设备,信息接收设施设备,信息处理、存储设施设备及对公众服务的设施设备等。
6.1.3 运行维护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方应经常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设施设备完好、系统全天候不间断正常运行。
6.1.4 服务人员
6.1.4.1培训
服务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岗位业务知识、服务礼仪、普通话及上海话等,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6.1.4.2工作要求
服务人员宜统一着装、佩带服务牌证。
6.1.5 管理制度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方应建立健全顾客服务、投诉受理、设施设备维护、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应急处理、业务统计、业务培训等管理制度。
6.2 基本服务
6.2.1 服务媒介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方应通过公共停车服务网、公共停车服务热线向公众提供服务。
6.2.1.1 公共停车服务网
公共停车服务网应提供以下服务:
―― 停车场(库)查询,显示停车场(库)信息数据;
―― 行车路径导航,显示设定起讫点间的优化行车路线;
―― 车位预定,网上预定车位。
6.2.1.2 公共停车服务热线
公共停车服务热线应提供以下服务:
―― 停车场(库)查询,服务人员通过接听问询电话告知问询者停车场(库)信息数据;
―― 行车路径导航,服务人员通过接听问询电话对问询者进行行车路径引导;
―― 车位预定,服务人员通过接听电话受理预定车位。
6.2.2 信息数据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方提供的信息数据应包括:
―― 静态数据:包括停车场(库)名称,地址,出入口位置,总泊位数,对公众开放泊位数,服务时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服务及投诉电话等;
―― 动态数据:查询时间点停车场(库)对公众开放泊位的空余数。
6.2.3 信息发布
6.2.3.1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方通过系统发布的信息应合法、清晰、准确、及时。
6.2.3.2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方不得泄露停车场(库)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利用停车场(库)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进行牟利活动,不得擅自发布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决策参考数据或指标等信息。
6.2.4 应急处理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方应制定完善的系统数据处理平台、网络平台、电话平台故障等应急处理预案,并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发生紧急情况时,服务人员应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6.3 附加服务
6.3.1 诱导系统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方宜提供通过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即时发布公共停车动态信息数据的服务。
6.3.2 手机短信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方宜提供通过手机短信进行停车场(库)查询、行车路径导航及车位预定等服务。
6.3.3 车载系统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方宜提供通过车载系统进行停车场(库)查询、行车路径导航等服务。
6.3.4 广播电台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方宜提供通过广播电台发布公共停车动态信息数据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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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
- 《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