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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8月实施
【 字体: 】 发布日期:[ 2008-7-10 ]  共阅[ 6535 ]次
 
    据悉,《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管理办法》规定,新建项目应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设置标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或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在改(扩)建时补建。

    据了解,由成都市交委和市规划局拟定的“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已在今年年初经市政府原则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公布实施。根据该指标规定,成都市二环路以内的住宅(含新居工程),每1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所配套的机动车停车位不能少于0.7个,二环路以外则不能低于1个。

    根据《管理办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收费核准书后,方可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收取停车费;要按照核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超额停车;同时,要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收费标价牌。

    《管理办法》还特别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得损坏机动车停车场的设施设备;关闭车辆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闭车窗、锁上车门;此外,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专业危险品停放点除外)。

来源:中国停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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