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28发布 2018-3-1实施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库)以及根据规划建设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
事项代码:1341
分项名称:
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审核和设计文件审核)
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三、办理依据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时,必须在场地规划和建筑设计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2.《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
3.《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4.《上海市交通发展白皮书(2013版)》(上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发布)第九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强化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机制,确保停车配建标准作为强制性审核指标得到有效落实。
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2〕5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车位配建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参与设计方案审核、设计文件审查等阶段的意见征询,在建设项目验收环节,实施停车场(库)专项验收,确保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作为强制性审核指标得到有效落实。
6.《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制定的〈本市贯彻《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52号)第三条第九款规定:
加强对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和使用的监管,严格落实停车设施的配建机制。
7.《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原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行政审批管理机制的通知》(沪交货〔2011〕596号)
8.《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行规〔2017〕2号)
9.《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交科〔2015〕553号)第四章第十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规划预留纳入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工作,由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参与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方案、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征询意见时提出设置充电设施建设或安装条件预留的审核意见,规划管理部门对停车场(库)进行规划验收时,应通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停车场(库)竣工时对充电设施安装情况进行验收。
10.《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沪交科〔2016〕85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及公共停车场(库)应严格执行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要求,支持在最低配建比例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1)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留充电设施、管线桥架、配电设施、电表箱安装位置及用地,电力容量预留、管线预埋),鼓励在公共停车位配建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
(2)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中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低于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明确的配建比例要求。在场地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并同时明确充电设施布线条件、电表箱、用电容量等内容。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规划标准要求进行审查。加强建设全过程管理,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施工图纸不予审查通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许可。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到位的,规划验收不予通过。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审批权限:
(1)市交通委负责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实施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并按照“审验一致”的原则对由市交通委出具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实施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①投资立项属于市级管理部门以及市级重要特定地区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备案、核准权限的项目;
②规划设计方案属于市级管理部门以及市级重要特定地区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审批权限的项目;
③总体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属于市级管理部门以及市级重要特定地区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审批权限的项目;
④总工程建筑面积(含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累加总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含50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⑤配建或单独立项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含15000平方米)或泊位数超过500个(含500个)以上的建设项目;
⑥位于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或安全保护区内、属于市级综合客运交通枢纽以及其他依照相关规定明确由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特殊建设项目。
(2)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范围内、除由市交通委直接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实施有关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审批内容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包括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
(三)法律效力
1.通过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核的,依法作为建设项目取得设计方案或设计文件批复以及开展施工图审查的必要条件。
2.通过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的,视为具备基本交通功能,依法作为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停车场(库)房产测绘和产权登记以及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的必要条件。
(四)审批对象
从事建设项目开发的建设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审核)
1.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泊位类型及数量符合要求。根据建设项目设计分类建筑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 08-10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 08-2093)以及《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有关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各类建筑配置无障碍泊位和充电桩泊位指标的具体技术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相关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或停车专项规划、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及其专家评审意见的要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泊位类型及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小型客车泊位(含安装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泊位)、无障碍泊位、大型客车泊位、货车装卸泊位等四类基本泊位的数量及各类型泊位按规定折算后的总换算当量符合上述相关技术要求中的较高要求,其中:安装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泊位、无障碍泊位、大型客车泊位的数量均以建设项目配置总泊位数的换算当量为基准计算当量;
②当涉及泊位数量折减、申报的建筑功能未明确配建泊位指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通过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分析评价项目建设条件是否受限、停车需求预测是否科学合理、其他替代建设方案或后期管理措施能否保障项目稳定运行后的停车供需平衡等相关因素后,合理确定建设项目配置停车泊位类型及规模,其中:应优先保障住宅配套泊位以及公共(社会)泊位的数量严格按技术要求落实。未经上述规定程序,建设项目总泊位数、大型客车泊位数不得折减,对于建筑功能未细分的项目,按照其潜在设计功能中对应较高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
③在本《指南》实施之前已正式报送设计方案的项目可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 08-2093-2012)有关机动车停车场(库)配置充电设施的统一泊位比例要求执行,
其中:住宅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在竣工验收时可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其他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在竣工验收时应按规定建设充电设施。在本《指南》实施之后正式报送设计方案的项目应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 08-2093)和《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中的较高标准,严格贯彻落实有关机动车停车场(库)配置充电设施的泊位比例和建设方式要求。
2.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计符合要求。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 08-103)、《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DG/TJ 08-60)、《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 08-2093)以及《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有关技术要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的交通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内部通道和坡道宽度、停车方式、车间净距、车与柱之间净距、车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之间净距、各类型泊位构成比例、设计尺寸及平面布局、主要通道的转弯半径(内径)、坡道纵坡及缓坡设置、净空高度等主要设计指标以及其他相关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对于按规定需要开展停车场(库)出入口服务水平评价以及机械式停车设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论证的项目,应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中明确相应内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并通过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
②机动车停车场(库)内各类型泊位设置应避免与消防、民防、市政(集水井、排水沟等)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相互占用和影响使用,受到影响的泊位应予调整或撤除;
③对于住宅配套泊位以及规划要求建设的公共(社会)泊位,应明确具体划设位置,并与其他泊位隔离设置;
④应进一步明确安装充电设施的具体位置、布线条件、电表箱、用电容量等内容,保证停车场(库)交通组织顺畅,预留安装的充电设施距泊位需预留一定的安全距离,充电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其他车辆的充电和通行,同时应满足消防、民防、市政要求,不与其他设备设施相互占用和影响使用。
3. 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调整符合规定程序。需要调整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或设计文件的机动车停车场(库)泊位类型、数量或交通设计的,应由相关设计方案或设计文件审批主体按照规定的调整征询程序,在规划验收前实施。
(二)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1.落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要求。根据第三方测绘单位出具的停车场(库)测绘报告,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泊位类型、数量以及有关交通设计指标应当符合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包括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复及有关停车专项审核意见要求,地面泊位的布局应当与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图纸一致;对于2011年11月15日之前已获得设计文件批复且2011年11月15日之后未调整过设计文件批复的建设项目,应符合有关规划许可文件和图纸中明确的泊位类型和数量要求。另外,机动车停车场(库)配置充电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前期设计文件审核意见中未明确充电设施配置要求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可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 08-2093-2012)有关机动车停车场(库)配置充电设施的泊位比例要求执行,住宅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可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其他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在至少50%的配置充电设施泊位中建设充电设施。
因电力部门无法及时完成电力容量扩容并对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造成影响的,经建设单位书面说明并由审批机关核实,可参照有关既有停车场(库)增建充电设施的规定办理,各方协商制定分步实施计划,由建设单位延后完成安装充电设施条件预留,并分步建设充电设施;
②对于前期设计文件审核意见中已明确充电设施配置要求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原则上按照已批复的机动车停车场(库)配置充电设施的泊位比例要求执行,其中:住宅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可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其他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应按规定建设充电设施。
③鼓励按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 08-2093)以及《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中的较高标准,在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时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2. 落实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设备相关技术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及其机动车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停车场(库)标志设置规范》(DB31/T485)、《公共停车场(库)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技术导则》(DB31/T976)以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 08-2093)、《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上海市交通行业技术规范《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技术要求》(沪交科〔2013〕713号)的相关技术规定,机动车停车场(库)安装的交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停车场(库)出入口标志、车行道标志、停车区域标志、人行通道标志等基础标志以及其他标志(组合引导标志、陡坡标志、急转弯标志、无障碍设施标志、休息室标志、卫生间标志、停车库外人行入口标志)等交通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②公共停车场(库)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电子收费系统、电子引导系统等交通设备的设计、施工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③停车场(库)应按照规定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有关充电泊位应设置有明确的标识,建成的充电设施应完成相关电能系统验收和实际使用功能抽检,有关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留管线桥架、配电设施、电表箱安装位置及用地,电力容量预留、管线预埋等)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且能够保障后续充电设施安装到位后可正常使用。
3.住宅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符合规定程序。对于2011年11月15日之前已经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房产测绘和产权登记手续并交付使用的住宅项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开展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工作;对于2011年11月15日之后新申请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房产测绘和产权登记手续且尚未正式交付的住宅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前或同步受理开展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工作,对于建设单位延后申请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不予受理开展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工作。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设计方案、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核)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报件 |
要求(备注) |
1 |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版 |
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 |
2 |
项目规划用地材料 |
原件或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扫描)版 |
主要包括: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出让合同、规划用地许可证(或土地产权证明等有效的用地证明材料)。 |
3 |
项目设计方案批复以及交通主管部门在设计方案征询阶段出具的停车审核意见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扫描)版 |
仅在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核时提交,对于纳入2018年3月1日审批改革范围的社会投资项目,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
4 |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
原件 |
2 |
纸质、电子版 |
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 |
5 |
项目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分层平面图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版 |
1.总平面图应标注机动车泊位类型、数量和交通流线;
2.停车场(库)分层平面图应标注停车场(库)出入口、净空高度以及不同类型车辆在停车场(库)内部的主要行驶路线、通道或坡道宽度、转弯半径、纵坡坡度、所含泊位类型、尺寸和分布位置等,明确标注预留安装充电设施的布线条件、电表箱、用电容量等内容。 |
6 |
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版 |
应符合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
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报件 |
要求(备注) |
1 |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版 |
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 |
2 |
建设项目总体设计文件汇总意见或初步设计批复以及有关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审核意见 |
原件或
复印件 |
1 |
纸质 |
对于纳入2018年3月1日审批改革范围的社会投资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批复和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
3 |
项目施工图(含规划许可图)、竣工图及规划验收测绘报告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 |
施工图需加盖审图章和规划许可章,竣工图需加盖竣工章,规划验收测绘报告可提供初步成果。 |
4 |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情况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1.对于按规定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由项目施工单位出具充电电路设计说明、充电接口预留说明等,并附现场预留情况照片,由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对上述说明出具监理意见;
2.对于按规定建设充电设施的,由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出具充电设施安装验收报告以及试运行测试报告(主要包括设备型号、出厂验收报告、安装记录、工程验收记录、试运行各项参数是否达标、相关技术认证证书等内容),并附现场建设情况照片,由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对上述报告出具监理意见。 |
5 |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信息表 |
原件 |
4 |
纸质、电子版 |
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 |
6 |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测绘报告 |
原件 |
4 |
纸质、电子版 |
相关第三方测绘单位应当具有本市规划或房产测绘资质,相关《测绘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符合规定。 |
7 |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布置图 |
原件 |
4 |
纸质、电子版 |
相关《交通设施布置图》的格式和内容符合规定。 |
(三)申请文书名称
1.《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申请表》
2.《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3.《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申请表》
4.《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信息表》
5.《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测绘报告》
6.《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布置图》
八、审批期限(仅适用市交通委审核项目)
(一)受理期限: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正式受理后7个工作日;
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1.《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意见单》
2.《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意见单》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适用市交通委审核项目)
(一)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核(社会投资项目)
对于纳入2018年3月1日审批改革范围的社会投资项目,在申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核时,需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统一申请。
(二)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核(非社会投资项目)
1.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综合规划处)
接收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1307室。
2.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国定假日除外)
(三)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审核(初步设计项目)
1.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建设处)
接收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603室。
2.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国定假日除外)
(四)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审核(总体设计项目)
1.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2.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下午13:30—16:30(国定假日除外)
(五)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1.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2.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下午13:30—16:30(国定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适用市交通委审核项目)
(一)电话咨询
1.社会投资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核咨询电话:
受理反馈业务、技术审核业务(021)53012815、23111768
2.非社会投资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核咨询电话:
受理反馈业务(021)23115219 技术审核业务(021)53012815、23111768
3.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审核咨询电话:
受理反馈业务(021)51528500(总体设计)、(021)23115215(初步设计)
技术审核业务(021)53012815、23111768
4.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咨询电话:
受理反馈业务(021)51528500 技术验收业务(021)53012810、23111768
(二)网上咨询
1.对于纳入2018年3月1日审批改革范围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统一申请技术咨询或办事咨询。
2.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正式报审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前,可通过“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验收业务管理系统”(http://101.231.47.203:8080)按要求注册、登录后申请技术咨询或办事咨询。
(三)窗口咨询
1.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设施处)(委托上海市路政局停车管理处具体负责)
2.咨询地址:黄浦区徐家汇路579号3楼
3.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国定假日除外,需提前通过技术审核业务或技术验收业务的咨询电话预约窗口咨询的具体时间)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同窗口咨询方式。
(二)电话投诉
12345、12319
(三)网上投诉
http:// www.jt.sh.cn
(四)电子邮件投诉
E-mail:jtj02@shanghai.gov.cn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通信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
邮政编码:200125
十五、办理方式(适用市交通委审核项目)
(一)适用改革程序。
对于纳入2018年3月1日审批改革范围的社会投资项目,有关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核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采用无纸化、零窗口办理。
(二)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对于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总体设计)审核,申请人向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提交设计文件审核规定材料后,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由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收件后转送市交通委交通设施处,市交通委交通设施处会同市路政局停车管理处正式受理后进行书面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送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人送达审核文书。
对于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申请人向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竣工验收规定材料后,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由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收件后转送市交通委交通设施处,市交通委交通设施处会同市路政局停车管理处正式受理后进行实地核查及书面审核,并出具验收意见报市交通委分管主任审定后送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人送达验收文书。
2、适用情形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总体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三)适用并联审批。
1、业务描述
对于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核,申请人向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重要特定地区管委会提出并联审批申请时,同时提交本办事指南规定的申请材料,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重要特定地区管委会收件后分别转送市交通委综合规划处、交通建设处;市交通委综合规划处、交通建设处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向市交通委交通设施处征询停车设计审核意见;市交通委交通设施处会同市路政局停车管理处书面审查后向市交通委综合规划处、交通建设处反馈停车设计审核意见,由市交通委综合规划处、交通建设处向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重要特定地区管委会统一反馈征询意见。
2、适用情形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核。
十六、决定公开(适用市交通委审核项目)
对于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事项,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网站(http://www.jt.sh.cn/)上公开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