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事故车辆被扣 停车费由交管部门承担
- 发布日期 : 2018-05-03 共阅 66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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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部近日修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5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明确,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
新规定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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