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小区停车费 业主大会“拍板”
- 发布日期 : 2018-04-23 共阅 64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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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贵州省发改委公布了《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对社会关注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等问题,《办法》明确了议价机制,即业主共有场所停车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等。
据悉,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保护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对我省停车收费管理政策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试行。
《办法》共21条,主要对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建立住宅小区停车收费议价机制、推行差别收费、扩大免费停车范围、加大对停车场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约束力度等方面作了有关规定。
《办法》注重坚持三个原则,即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在政府定价范围和形式方面,《办法》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停车场建设经营,对停车场价格管理形式重新进行了划分,进一步缩减了政府定价范围。
另外,对群众普遍关心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问题,《办法》明确了议价机制,即业主共有场所停车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专有车位停车收费,由各利益相关方协商确定;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可共同邀请第三方机构介入;协商结果可申请司法确认。《办法》以小区停车位产权为议价基础,充分尊重各方利益诉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设定框架制度,引导各方平等协商议价,力图避免“不议而决、议而不决”等现象。
同时,积极推行差别收费,政府定价停车场要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经营成本、设施类型、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差别定价、差别收费。
《办法》明确提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约束力度。《办法》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保障相关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妥善、有效管理停车场,不同类型的场所使用同一停车场,且具体收费标准存在差异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进行区域划分,不同的区域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划分不清或无法划分的,停车场按照收费标准最低的类型收费。
《办法》规定,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人的违规行为,经提醒告诫后仍不纠正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示。
来源: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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